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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1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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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可在“常用表格”栏目下载 申请材料: 1、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证当事人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4、我馆为办理公证的申请人提供回邮服务,请提供日本邮政红色letterpack plus(回邮信封) 5、声明书文本 6、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7、如为无配偶声明,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离异: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配偶为日本人的,也可提供3个月内开具的户籍誊本或离婚受理证明书(须标注双方出生日期)原件。 (2)丧偶: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 (3)单亲妈妈:儿童出生证明或单亲妈妈说明。 8、总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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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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