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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1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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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可在“常用表格”栏目下载 申请材料: 1、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2、被寄养人及父母双方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非中籍人员可提供带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公证当事人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4、我馆为办理公证的申请人提供回邮服务,请提供日本邮政红色letterpack plus(回邮信封) 5、委托书文本。 6、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亲子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7、总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3、委托书公证只证明委托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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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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