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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1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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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可在“常用表格”栏目下载 申请材料: 1、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3、公证当事人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4、我馆为办理公证的申请人提供回邮服务,请提供日本邮政红色letterpack plus(回邮信封) 5、需进行公证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总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仅在本馆办理的护照、结婚、离婚登记方可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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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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