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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13:00 | |||||||||||||||||||||||||||||||||||||||||||||||||||||||||||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居住指已在日本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 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来日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2、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申请人身份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或申请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申请声明书、委托书等种类公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代理人无代理资格、越权或逾期代理。 2、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材料,或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等情形。 4、不办理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日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日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5、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以及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6、不办理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居留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日本的,应向日本有关部门申办,须拿回中国使用的,还须在日本外务省办理附加证明书。 7、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离)婚证等。 8、对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当事人一般可在日本当地公证役场办理公证并在日本外务省办理附加证明书,方可拿到中国使用。须在国内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在日本不便回国,可以委托他人到国内公证处办理。如国内公证处要求,当事人可在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人员代办有关事项的委托书公证。 9、不办理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的公证申请。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应在日本公证役场办理公证。公证文书如须送往中国使用,还须在日本外务省办理附加证明书。
提交材料 (以下所需表格可在“常用表格”栏目下载)
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通常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如需急用,申请人可选择加急办理,但在基本费用之外需另交加急费。使馆提供邮寄服务,邮费到付。 注:1、申请办理公证类业务,只收取正本加急、特急费,不收取副本加急、特急费。 2、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请及时领取公证书。逾期半年未取将按规定作废销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注意事项 1、递交公证申请和领取公证文书均无须预约。使领馆不接受邮件申请、传真申请和电话申请。 2、递交申请后,申请人按取证单注明的日期,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到馆取证。取证单未明确标注取证日期的,请等通知。如希申请邮寄服务,请在办理时向工作人员提出。 3、公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撤销。申请人须支付相关费用。 4、申请人自行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使领馆提供的模版仅供参考。 5、中国驻日使领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鉴)或事项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或日本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须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解释。处理有关事项须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或日本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用文单位的要求,请事先咨询清楚。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30(中国及日本节假日不对外办公),对外接待,受理申请和领证。 下午内部办公,审批申请并制作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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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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