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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1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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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可在“常用表格”栏目下载 申请材料: 1、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公证当事人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4、我馆为办理公证的申请人提供回邮服务,请提供日本邮政红色letterpack plus(回邮信封) 5、委托书文本。 6、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8、总领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3、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4、委托书公证只证明委托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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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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